2019年注册会计师课程介绍(注册会计师 课程)

2022-04-24 21:45:32 来源:

2019年注册会计师课程介绍(注册会计师 课程)

“一证在手,前途无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为赢得就业优势,选择考取职业资格证书。“考证热”现象不断升温,使得各地考证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这些机构良莠不齐,相关市场乱象丛生,导致法律纠纷频发。权益遭受侵害的考生该如何维权?法院会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2022年3月30日,顺义法院召开了考证培训纠纷法律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旨在深化涉考证培训案件诉源治理,保障考证培训市场的有序发展。

本次通报会由顺义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兴国主持,在“新浪微博”平台全程视频直播,中国妇女杂志、北京青年报等十余家媒体记者线上参与活动。

通报会干货满满

快来看看法官都讲了啥!

通报会上,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庭长商兴加通报考证培训纠纷三大法律风险:一是夸大虚构“乱宣传”,二是巧立名目“乱收费”,三是暗渡陈仓“乱作为”。

针对上述风险,商兴加庭长全面分析,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一是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理性维权;二是准确依法裁判,维护合法权益;三是严格准入门槛,加强日常监督;四是加大宣传引导,强化信息对称。

通报典型案例

顺义法院天竺法庭法官何星星通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因轻信虚假宣传 大额培训费被空壳公司卷款跑路

基本案情

张某看到某培训机构在网站上发布的“包过考试,不过全额退款”的宣传广告后,添加了客服微信。客服表示,张某无需上课,只需参加考试便可取得证书,并且可以给张某提供挂证途径。张某先后报名建筑信息管理工程师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分多笔交纳培训费共计21678元。但该机构并未实际提供培训课程,也没有颁发相应证书。张某要求退费,遭到培训机构的一再推托,于是,张某将该机构起诉至法院。诉讼中,该机构称,学费均由公司大股东洪某收取并转走,公司只是空壳且不再经营,无法退还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张某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张某履行了缴费义务,而培训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教育培训,其行为构成违约,张某主张退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培训机构称其股东收取学费并转走,此系其公司内部经营问题,并不能据此免除其退费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张某诉讼请求,判令该培训机构退还张某全部学费。

法官说法

调研案件中培训机构异地经营比例高达32%,而消费者又多为外地学员,仅通过网络获得相关信息,无法实地对培训机构的软硬件设施进行考察,这就给一些“空壳公司”留下机会。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擦亮“慧眼”,可以提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等查询网站,查看公司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大量司法案件,对培训机构的经营状况及信用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培训费被空壳公司卷款跑路。

案例二第三方公司帮助造假 学员起诉三倍赔偿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

童某为高中学历,一直想报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但碍于学历限制,一直未能如愿。某培训机构人员向其表示,可通过代报名方式为其报考。2019年11月,童某与该机构签订报名协议,并支付“通关保障班”培训费3490元。2020年5月,童某支付“包过课程”培训费5800元。2020年8月,童某再次支付2000元“辅助报名费”。之后,第三方公司通过伪造大学毕业证书和虚开工作证明的方式为童某报名成功。同年11月,童某成功参加了消防工程师考试,但未达合格标准,培训机构退还了课程培训费5800元,但未退还通关保障班培训费及辅助报名费,童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以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并赔偿其因参加培训、考试所造成的损失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的学历水平及工作经验并不符合报考条件,其与该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故对童某主张解除协议法院予以支持。但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对自身是否符合报名资格尽到一般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机构所作的承诺未加以合理判断即盲目轻信,在明知或应知报名资格有问题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其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不符合法律关于经营者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规定。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判决培训机构退还童某培训费1745元以及辅助报名费1000元,对童某三倍赔偿及损失赔偿的主张均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对于考生与培训机构双方均明知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仍签订培训协议并提供虚假证明的,部分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以违规手段妨害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应为无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退还费用的数额。广大考生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诚信报考。千万不要轻信培训机构的不法承诺,心存侥幸,更不要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底线。

案例三培训机构代报名未成功 学员起诉要求退款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邢某在某网站上看到某机构发布的健康管理师资格考试培训广告后,通过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培训协议,其中有条款约定“一经开课,费用不退”。邢某支付3600元培训费后,该机构为其开通了线上学习平台。2020年2月,邢某支付考试报名费600元,由该培训公司代报名。2020年7月,《人社部公告》载明邢某所报考的“健康管理师”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该培训公司未帮邢某报名成功,邢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考试费及培训费,并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培训公司未能及时完成代报名义务,致使邢某丧失考试机会,且健康管理师资格考试已退出职业资格目录。事实上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该培训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但由于培训机构已经提供了线上学习平台,应对该部分进行合理折价,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机构退还邢某全部考试费600元及90%的培训费3240元。因邢某并未对起经济损失的主张举证,故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2020年7月10日,《人社部公告》规定在2020年底前有76项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涉及185个职业。广大考生在准备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之前,一定要自己先做好“攻略”,通过官方渠道了解最新考试政策,不要轻信培训机构提供的信息。准确掌握考试报名时间及方式,尽量通过自己报名的方式,即便由培训机构代报名,也要及时进行敦促,不要图“省事、省心”,错过报名时间,打乱自己的职业规划,造成巨大“时间损失”。

案例四考生考试未通过 起诉退款被驳回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李某支付1806元购买某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培训服务。李某参加考试后,有一门未考过,于是交纳了320元补考费。受疫情影响,官方于2020年5月未组织考试,直到9月17日李某才从培训机构处得知2020年度该证书的考试时间变更为9月26日、27日,李某此次考试也未通过。根据《人社部公告》,2020年以后不再受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的考生报名的相关工作。李某称,培训公司未及时通知其考试时间,导致其准备不充分,没能通过考试。因国家已经取消了该项考试,李某错过该证书的最后一次取得机会,故要求机构退费并赔偿其交通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培训公司已依约向李某提供了课程培训并为其报名考试,李某接受了培训并参加了考试。因疫情等客观原因的变化,考试时间发生变化,这是培训机构无法预测的事情。且在官方组织发布了考试时间确定的通知后,培训机构已经向李某发送准考证及相关通知,李某主张培训公司通知不及时致使其未能通过考试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对李某主张退还培训费、补考报名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均未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受疫情不稳定因素影响,许多考试的时间、地点也在随时调整。为此,考生可以通过关注相关部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及时关注考试相关通知,不要过度依赖培训机构。如果因自身原因错过考试,或者备考不足未通过,在无特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退费的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另一方面,培训机构也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为学员及时提供最新的考试资讯,对于考试时间、地点的调整的重要通知应及时通知学员,督促学员积极备考。

供稿:顺义法院

摄影:卢晓伟

编辑:安杨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