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注册会计师陈安(注册会计师陈英)

2022-04-24 20:09:05 来源:

上海 注册会计师陈安(注册会计师陈英)

深圳特区建立早期,陈安先生(前排中)作为首席仲裁员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时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开庭审理案件,庭后与董有淦(前排左一)、梁定邦(前排右一)、郭晓文(后排右一)等合影。【编者按】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我们通过对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安先生的专访,一起分享年逾九旬的陈老与深国仲的故事以及陈老对我国法学界和仲裁界后辈的寄望。

年届耄耋,陈安先生自嘲:“青山满目,夕霞天际。老牛破车,一拉到底!余热未尽,不息奋蹄!”陈安先生,1929年生,厦门大学资深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知名的中国学者。1950年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1957年复旦大学马列主义研究生班毕业。1981-1983年应邀在美国哈佛大学研修兼讲学。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1993-2011年)、荣誉会长(2012年迄今)。中国政府依据《华盛顿公约》三度遴选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指派的国际仲裁员(1993-2016年)。2012年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荣誉称号。近40年来,陈安先生立足中国国情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致力于探索和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

1950年,陈安先生厦门大学毕业照。陈安先生从20世纪80年代起即担任深国仲仲裁员,常到深圳经济特区办理仲裁案件。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深国仲采访了陈安先生。深国仲:感谢陈先生接受后生的采访。您能否给我们讲述一下您和深圳特区国际仲裁机构是如何结缘的?陈安:我和深圳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结缘很早:1987-1988年间,我参撰和主编了国内第一套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秉持“以文会友”的精神,我给当时在深圳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现称“深圳国际仲裁院”)主持工作的董有淦先生奉赠一套,请他批评指正。随后不久,董有淦先生邀请我前往深圳访问,并且聘请我担任仲裁员。我依稀记得,当时董先生派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的曾银燕女士到深圳车站接应,火车误点迟到,她枵腹从公,耐心等待,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结缘和合作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互相扶持则是结缘和合作的核心内容。深国仲不但让我获得参与国际仲裁实践的机会,而且对我开展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给予了重要的支持。其中两次尤其让我念念不忘:一次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在1998年创办了《国际经济法学论丛》,当时主持深国仲工作的肖志明先生和秘书长郭晓文先生决定每年购买100套,分别赠送给有关人士,持续了两三年。另一次是2018年年底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了我撰写的《中国特色话语: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四卷本,深国仲院长刘晓春先生和总法律顾问曾银燕女士立即购买了140多套,除部分供作仲裁员培训教材和参考书之外,还作为国际学术交流的礼品,分别赠送给全球著名大学法学院和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等机构。此前,2018年5月间,刘院长和曾总顾问还邀请我前往深圳访问。刘院长亲自充当“导游”,在一系列图表和照片面前,为我仔细讲解了深国仲近年来的许多创新举措和飞跃性发展。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他反复强调:深国仲今后的发展战略和理念追求,是不求最大,但求最好,更求最“干净”!此语可谓“有的放矢,切中时弊”,让我感触良多。因为,近年来国内国际均有知名仲裁机构仲裁人员因“不干不净”而受到惩处和公众诟病。刘院长敢于如此旗帜鲜明地提出上述发展战略和理念追求,确属高瞻远瞩,气魄不小!鉴此,在刘院长邀我“题字留念”时,我不揣谫陋,参考“公生明,廉生威”的古训,挥毫写了“华南一帜,公明廉威”几个大字,与深国仲(也即“华南国仲”)的同仁们共勖。

2018年5月,陈安先生为深圳国际仲裁院题字:“华南一帜,公明廉威。”深国仲:陈先生,您作为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资深仲裁员,参与了许多仲裁案件审理实践,能不能和我们分享一下印象最深刻的案件?陈安:在深国仲,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宗案件,就是1999年至2000年间中方四家公司和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争端仲裁案,由于案情错综复杂且涉及在华投资的外商,该案在当时被称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案”。我在这个复杂纠纷的第二次仲裁中担任首席仲裁员。1994年8月,这个纠纷的第一次仲裁裁决发出后,引发了旷日持久、涉及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连环行政诉讼案(被业界称为我国“行政诉讼第一案”),产生了深远影响。由于这宗案件已被媒体广为报道,双方当事人也已在行政诉讼中自行公开了相关细节,我就讲一讲这宗案件。该案的经过: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中方四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方四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投入建房资金,合作兴建“贤成大厦”。1989年3月,深圳市政府批准了该合作协议,“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为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3日。1991年11月,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当时决意将其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1991年12月11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与香港鸿昌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文洪签订了一份“股份合约”,约定双方各占泰国贤成两合公司50%的股权,以2.2亿元港币为资本额,双方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王文洪同意以1.1亿元港币购入吴贤成拥有的贤成大厦物业50%的股权。同年12月16日,工商局变更登记贤成大厦公司执照,增加王文洪为公司副董事长,随后,王文洪开始投入资金,成为大厦的实际投资者。1992年6月,贤成大厦公司投资各方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确认了以王文洪为代表的香港鸿昌公司在贤成大厦投资的事实和实际投资者的地位,决定签订经营贤成大厦的补充合同,同意香港鸿昌公司作为外方投资者进入贤成大厦公司。在这一关键时刻,董事长吴贤成突然变卦,拒不履行公司董事会决议,拒不办理增加香港鸿昌公司成为贤成大厦实际投资者的法律手续,同时不再向大厦投资。原因是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实际资金实力薄弱,资金周转不灵且负债累累,导致合作各方矛盾激化。1993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将双方有关纠纷提交深国仲仲裁,请求裁决其与香港鸿昌公司签订的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的协议无效,香港鸿昌公司在大厦中无实际股权。仲裁庭于1994年8月1日作出裁决:(1)香港鸿昌公司在深圳贤成大厦中具有实际投资;(2)在裁决作出后30日内,泰方须协同中方四家投资者办理香港鸿昌公司成为贤成大厦公司合作者的法律手续。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中方四家公司与香港鸿昌公司多次找到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协商履行仲裁裁决及处理合作公司延期的问题,但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明确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引发了后续一系列行政诉讼及第二次仲裁。这里我再重点谈谈双方纠纷的第二次仲裁,也就是我担任首席仲裁员的案件。1999年2月,中方四家公司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深国仲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终止双方于1988年订立的合作经营贤成大厦公司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书,解散贤成大厦公司并依法清算。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亦随即提出了索赔的反请求。本次仲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的合作经营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是否应当终止以及贤成大厦公司是否应当解散,要解决上述争议焦点,需要厘清三个方面的事实:一是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因一方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二是合作企业是否已经发生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三是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是否届满。仲裁庭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最终认定双方均存在重大的违约行为,相关合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合营企业也已经无法继续经营,符合解散的条件。出现该种局面,归根结蒂,还是因为双方缺失诚信精神与合作意识,从而导致合作企业难以继续经营且负债累累,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讼。最终,仲裁庭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了中方四家公司的请求,裁决终止双方订立的合作经营贤成大厦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解散贤成大厦公司并依法清算。2000年8月,中方四家公司以仲裁裁决为依据,申请组织清算贤成大厦公司。随后,深圳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成立了清算组(由中方四家公司的代表、吴贤成的委托代理人及香港鸿昌公司的代表,以及多名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组成)。2002年9月,清算组完成了对贤成大厦公司的清算,并于2002年10月对外发布了清算结果的报告。对于这宗案件,我印象非常深刻,深国仲两次作出的仲裁裁决,在贤成大厦纠纷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仲裁裁决不仅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提供了依据,裁决符合中国法律的宗旨和原则,同时也和国际通行的商事规范相适应。我个人觉得,回头来看,深国仲对该案的最终裁决,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它很好地维护了投资环境、营商环境,这宗案件也在特区国际仲裁的历史进程中留下了光辉的一页。为了给这宗案件留下客观的记录,我曾撰写了一篇题为《外商在华投资中的“空手道”融资:“一女两婿”与“两裁六审”——中方四公司vs.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案件述评》。这篇长达七八万字的论文,对本案的前因后果、始末经过及其经验教训,作了比较全面的陈述和评论。该文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投资对于中国经济发展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也有一小部分外商,实力严重不足胃口却相当不小,力图以小本钱揽大生意,甚至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搞“无本经营”,商界形象地称之为“空手套白狼”或施展“空手道”功夫。这种现象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尤为突出。其基本运作方法是:以“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为名,用低廉的代价从中国政府方面获得大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然后以该地块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公司贷款融资,以供周转使用。由于此类外商本身实力的严重不足和商业诚信的严重缺乏,往往引发中外公司之间的重大争端,并且“冤冤相报”,产生连锁反应,迁延时日,相持不下,以致对有关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也对中国的经济建设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这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这篇论文,相继收辑于我撰写的2005年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国际经济法学刍言》(上、下卷)、2008年复旦大学出版社推出的《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至第五卷)以及201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的《中国特色话语: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全四卷),供有心进一步深入研究此典型案件的人们参考。深国仲:这是一个十分经典的案件,至今仍然十分值得我们思考。陈先生,多年来您在特区办理了大量国际商事案件,有什么体会要和后辈分享?陈安:我一直主张,我们要继续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充分借鉴和吸收外国优秀经验,接轨国际标准,但不能盲从盲信外国法律权威,而要建立一套中国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特色话语,建设法律与国际仲裁的中国高地。我对1994-1995年在深圳参与仲裁的香港北海冷电工程公司诉美国约克空调与制冷公司一案,至今记忆犹新。该案当事人的相关纠纷先由当时的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司法判决,再由深国仲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至今还很值得思考。对于已在香港司法审判中公开的情节,我曾撰写中英双语长篇论文(《一项判决 三点质疑:评香港高等法院1993年第A8176号案件判决书》,载于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的《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1卷第2期;“Three Aspects of Inquiry into a Judgment:Comments on the High Court Decision 1993 No.A8176,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Hong Kong”为题,发表于[日内瓦]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1996年第13卷第4期;修订增补后的中文本发表于《民商法论丛》1997年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成为当年国际法学界众所周知的典型案例之一。由于时间原因,我就不详细展开了。读者对此案如感兴趣,可以到裁判机关进一步追踪查索和研究,也可以参阅201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特色话语: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917-1949页)。深国仲:陈先生,您从17岁开始进入厦门大学学习法律,后来由于历史的原因,中断法学研究27年,但您后来重新回到法学院,一直保持着长久而旺盛的学术热情。可否向后辈讲讲您从事法学学习和教研的经历和体会?对我们后辈有什么寄语?陈安:我从出生到现在,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的20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再到改革开放后的41年,我感觉自身的命运是同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自改革开放后,我才正式开始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有感于时间紧迫,须加倍地努力。近40年来,我主要参与做了六件事:第一,筚路蓝缕,参与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第二,排除万难,参与创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第三,历尽艰辛,参与创办《国际经济法学刊》;第四,坚持理念,弘扬中华“獬豸”精神,参与锻造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学魂”;第五,独树一帜,参与共创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第六,从严要求,打造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学术品牌。人生苦短,来去匆匆!我期待年轻人要珍惜和平稳定的干事创业环境,要有“知识报国”“实干兴邦”的使命感。“居安不能不思危,居危更不能不思危”,面对当今风云激荡、诡谲多变的世界格局,更要履行自己的使命。作为学者,要“笔耕不辍、不息奋蹄”;作为法律工作者,要追求公平,担当道义,为国家和谐稳定多做贡献。最后,我想跟大家再讲讲“獬豸精神”。众所周知,“獬豸精神”乃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一。獬豸是一种独角“神兽”,它是我们中华正气的形象化身和集中体现:坚持刚正不阿,“触不直者(邪恶)去之”。作为中国法律学人,包括仲裁界人士在内,都应当努力弘扬和践行“獬豸精神”,敢于和善于“触不直者去之”!2018年我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特色话语: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全四卷)的后记中提到,该书第三编国际投资法和第四编国际贸易法各章中,含有我对自己在不同仲裁机构亲身经历的十几个典型仲裁案件的理论剖析和是非臧否。“在这些‘弘扬獬豸精神、触不直者去之’的实录中,含有大量原始附件和确凿证据……其中獬豸‘独角兽’所触而去之者,既有中外不法奸商,也有外国‘权威’法官和‘御用大律师’,还有中国‘权威’仲裁机构的高级仲裁员,另外还有个别见利忘义、泯灭良知的中国律师。显然,这些枉法裁断、亵渎法律尊严的行径和人员,都有待同道学友们追踪研究,深入质疑,口诛笔伐,彻底批判。”“公生明,廉生威。”我与大家共勉。来源:深圳商报(深国仲曾银燕、钟妙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