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免试科目(建造师免考二科的需要什么条件)

2022-04-21 06:03:40 来源:

二级建造师免试科目(建造师免考二科的需要什么条件)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目前处于推迟状态,除了陕西、江西、江苏3省外其余省份报名时间待定。

从去年起二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有所放宽,部分省份非工程相关专业也能报考,新疆提出在校生也可报考二建。

2020年有一部分人报考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考部分科目

江苏省的考生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精神,参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苏人发﹝2005﹞19号):

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

免试一科和二科考试科目的人员均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备注:报考2020年度江苏省二级建造师的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免试条件,可在报考时选择“考全科”级别,仅选择不免试的科目报考即可。

截止目前,2020年已公布二建报名时间的省份有:陕西(2.10-2.14),江西(2.10-3.6),江苏(3.9-3.18)。受疫情影响,二建不少省份报名工作、考试时间有所推迟,具体情况小编整理如下: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发布通知,确定推迟2020年二建考试,基本可以推测2020年全国各地二建考试工作将会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各地的二建考生抓住机会,安心备考。

1. 法 的 形式

2. 法 的 效 力 层 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

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

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 企 业 法 人 与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法 律 关 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

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 表 见 代 理

(1)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

②须本人有过失;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

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5. 土 地 所 有 权

国家所有——城市市区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留山。

6.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且可以在土地

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7. 地 役 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役地的转让涉及

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

力。

8 . 物 权 的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 消 灭 和 保 护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

9 . 侵 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0 . 专 利 权

(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保护期限:发明:20 年;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于篇幅有限,先给小伙伴们介绍到这里,另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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