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在建要求(二级建造师通过要求)

2022-04-20 09:43:20 来源:

二级建造师在建要求(二级建造师通过要求)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不合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一、二级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规定,建设部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规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两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考试专业类别调整的通知》的规定,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2015年9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二级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 30 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 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时材料。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廷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008年2月原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率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拉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交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交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数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必修课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規和有关政策。(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选修课内容包括: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2.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选择与测试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4.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