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破坏(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
新湖南客户端5月27日讯(记者 肖静)非法倾倒含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面对屡禁不止的破坏生态的坏行为决不手软。5月27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两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衡阳常宁市非法倾倒高浓度废水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8日,衡阳市在常宁破获1起非法生产、倾倒含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生等4人,对涉事企业及负责人罚款197.4万元。
【调查处理】
2020年11月10日,湘江干流衡阳段出现铊浓度异常后,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迅速处置,厅环境监察局一手抓应急处置,一手抓溯源排查,并及时将排查线索移交衡阳市。衡阳市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成专案组,开展排查、侦查。经查,王某生与某化工企业负责人刘某达成口头协议,以租赁其生产车间方式对危险废物进行提炼加工。租赁期间,非法加工“铁烟灰”2700余吨,同时通过槽罐车将生产过程产生的高浓度含重金属废水偷排、倾倒。
排查线索移交后,专案组迅速查处,对13人进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依法对王某生等4人实施逮捕,并于2021年3月22日提请公诉。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对企业涉嫌雨水井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2.4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一款,对企业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对负责人刘某处罚款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4条第一款,对企业危险废物无证经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万元,对负责人刘某处罚款10万元。2021年3月31日对企业及负责人已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处罚款197.4万元。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本案是一起非法加工危险废物、倾倒含重金属废水的恶意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与公检法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任何企业和个人绝不能心存侥幸,必须切实增强守法意识,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本案的办理对于打击危险废物非法经营、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怀化洪江市某企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9日,洪江市塘湾镇畔上村平溪河水质监测断面出现锑浓度异常事件。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响应,厅环境监察局会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开展溯源执法检查,发现洪江市某矿产开发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处以罚款60万元,公安机关对企业3名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调查处理】
发现断面水质异常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迅速组织排源,排查发现,平溪河支流上游洪江市某矿产开发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废水超标排放。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已于2020年10月停产,但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不到位以及管理制度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停产期间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并严重威胁下游饮用水安全。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罚款60万元的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洪江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副经理等3人处于行政拘留10日。同时生态环境部门正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将进一步追究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在停产转型期间因放松管理导致超标排污,威胁下游水源地安全,企业及相关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企业应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特别是在汛期、枯水期及企业停产转型升级等特殊时段,绝不能放松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否则生态环境将受到污染,企业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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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