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隔空猥亵”

2023-05-26 11:34:49 来源:

作者 | 《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 | 鲁伟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实践中的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在5月25日的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这是应对犯罪态势变化,解决新问题。当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犯罪线上、线下交织,危害很大。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回应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

在5月2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

对此《意见》,最高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表示,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复杂情况,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执法司法面临日益复杂的情况。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法律多次修正下,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法律适用指引不够明确,程序规范不够充分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尽快制定出台指导规范,应对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

因此,为有效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意见》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侦查取证工作要求、细化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等规定。

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

对当前网络时代的“隔空猥亵”等特殊情形,《解释》明确定罪处罚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问题突出。此前,对“隔空猥亵”情形,因相关行为人、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2022年10月,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2018年至2022年9月,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和线上联系、线下侵害的犯罪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15.8%。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不断上升。2018年至2022年9月,全国范围内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对“隔空猥亵”等性侵未成年情形,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起人孙雪梅告诉《财经》记者,网络性侵未成年人具有隐蔽性,且此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呈高发严峻态势,随着当前儿童接触网络越来越低龄化,此类性侵亟需引起重视。这次《解释》明确规定“隔空猥亵”等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将对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提供明确的标准,对司法实践打击此类犯罪极具指导意义。

孙雪梅表示,2022年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曾共同发布,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度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中,通过网络发生的性侵害在案例总数中占比7.62%。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儿童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而利用网络性侵案件极具隐蔽性,家长一般也不容易发现,未成年人由于有畏惧心理,即使发觉受到侵害也通常不会主动告诉家长。新冠疫情期间,多地中小学经常出现延期开学、居家监测与隔离以及远程学习的情况,“这使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网络性侵儿童案件激增。”

因此,孙雪梅提醒家长,注意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关注孩子的日常变化,适当对孩子的网络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多与孩子交流对网络媒介中的性信息、性的态度,加以正确引导,同时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并鼓励孩子倾诉,避免孩子遭受网络性侵害。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解释》明确作出规定,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以避免轻纵犯罪、确保罪刑均衡。

《解释》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如长期发生性关系的;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解释》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何莉表示,鉴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为特殊保护该年龄段的女性,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实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为,对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而应认定为强奸罪。“例如,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

对此解释,何莉表示,在研究制定《解释》过程中,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毫不动摇,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问题。“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影响十分恶劣,群众深恶痛绝。例如,教师、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的,非法拘禁等等。”

此次《解释》和《意见》关注到留守儿童问题。对此,孙雪梅表示,此次特意强调对留守女童的保护和关爱,说明当前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现象正在引起重视,“遭受性侵害的留守儿童更加弱势,在司法执法层面之外,还希望社会层面能尽快完善对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的预防和应对机制,帮助他们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路径。”

重大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高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意见》。

《意见》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严格案件办理时限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的四种情形;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时限;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这几种情形分别是: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者分娩的;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