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劳动法(2013劳动法修正案)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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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应认为存在劳动合同——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
2.实际施工人聘用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的,法院应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邓正波诉绍兴县广友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实际施工人聘用劳动者(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受伤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此系司法解释对建筑施工企业拟制的法律责任,是对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传统理论的突破,不能依据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来反向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15)浙绍民终字第1149号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2015.4)
3.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大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案号:(2013)蚌民一终字第00045号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集(2014.1)
4.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时法院可认定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蒋丽诉刘涛劳动争议案
本案要旨:在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这一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12)大民初字第950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5.《外国人就业证》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金池英诉青岛雨砚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关键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等;外国人在国内企业就业必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该证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证件之一,《外国人就业证》并非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
案号:(2012)青民一终字第138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2013.4)
6.退休年龄到达时并不自然转为劳务关系——焦玉成、焦洋诉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银行河北支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劳动者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就劳动者应享受但未支付的相关福利待遇提起诉讼,且劳动关系跨跃退休年龄前后,如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年龄到达时并不自然转为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原单位仍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6)津01民终403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3
7.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与用人单位间不能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卢孝铭与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取得就业证的方可就业,未取得就业证,则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不享有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不受相关劳动法律的保护。
案号:(2012)郑民一终字第141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24
8.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纠纷案
本案要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
9.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薪酬保密”制度不合法,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刘志敏诉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薪酬保密”是与法律规定精神相悖的,故该规章制度不合法,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8辑(2014.2)
10.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岗位迫使其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张玉兰诉南番电器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有约定即为违法。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岗位为由任意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且用人单位调岗应具备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客观上超出劳动者实际技能,实质上是变相迫使劳动者离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6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
11.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歧义或与劳动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适用有利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裘某诉某投资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劳动争议领域,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等与劳动基准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冲突时,应当按照“有利原则”,选择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规定作为裁判依据;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时,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案号:(2014)京二中民终字第675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4
1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有过错的,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梅某诉上好人家酒店劳动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权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如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用人单位对此存有过错,应对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扩充解释,用人单位负有向被动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案号:(2014)济民一终字第4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6
13.法院应从劳动者的工时制度、提请争议解决的合理时间和用人单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态度三个方面审查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是否正当行使——杨剑与重庆尖置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在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行使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请求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给予救济。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认为劳动者无故旷工,并滥用了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则法院应当从劳动者的工时制度、提请争议解决的合理时间和用人单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态度三个方面进行司法审查,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正当行使了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
案号:(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595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22
其他参考案例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双方无劳动人事关系——吉永和等诉六合区冶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村级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独立法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行为的性质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乡镇卫生服务中心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及现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行业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基于劳动人事关系而实施。因此,不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案号:(2017)苏0116民初105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25日第6版
2.实习生的身份不属于在校学生,不隶属于学校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赖国伟诉重庆龙煜精密铜管公司劳动争议案
本案要旨:用人单位与学校、实习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情况下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着重审查实习生的身份情况、实习生的人身隶属关系、实习的最终目的以及实习生的工资报酬等情况。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不属于在校学生,不隶属于学校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50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4月11日第6版
3.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张兰花诉赣州福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因构成欺诈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对事实状态的认定,而不是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定,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因此,借用他人身份证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号:(2009)赣中民三终字第45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8日第6版
4.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应通知所在地工会——无锡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郑某经济补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用人单位与学校、实习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情况下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着重审查实习生的身份情况、实习生的人身隶属关系、实习的最终目的以及实习生的工资报酬等情况。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不属于在校学生,不隶属于学校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50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4月11日第6版